受理条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流程: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审核:按照申请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申请人更正纠错。
审批:按照申请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申请人更正纠错。办结:办理结束后,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送达:办理结束后,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申请材料:投资、联营合同(协议)、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